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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喉”卢丽安? 陆委会无心插柳 “两国论”彻底破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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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1-18 13:10:38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多维新闻/多维客/政闻/内文


王子建


“封喉”卢丽安? 陆委会无心插柳 “两国论”彻底破功


2017-11-18 01:21




近日,前海基会秘书长陈长文以《大陆给国民待遇 台湾搞千万除籍》为题发表评论文章, 直指民进党政府在处理此事件时的矛盾与双重标准。


对于卢丽安到对岸加入共产党,陈表示:根据宪法之规定,人民有居住及迁徙之自由(宪法第10条)、有结社之自由(宪法第14条);人民之生存权、工作权及财产权,应予保障(宪法第15条);人民有选举、罢免、创制及复决之权(宪法第17条)。这些,都是号称自由、民主、在乎人权的台湾,在中华民国宪法中明文赋予人民的权利,但政府却可堂而皇之地限制甚至夺取。我不知道,这样的台湾到底还有什么立场,自称是民主法治的人权国度。


其实,在这种有法不依的现象背后,也凸显了民进党政府对当下两岸关系定位的错乱与矛盾。


毋庸讳言,自2016年民进党政府上来以来,始终不愿正视“九二共识”,那如果以独派认知的两岸一边一国的论述,“双重国籍”本来就受宪法保障,两岸既然是“两国”,卢丽安加入共产党,拿到对岸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身份证,有何不可?近日,在太阳花学运时名噪一时的时代力量发言人吴峥,就被媒体爆料有美国国籍,可见类似现象在台湾比比皆是,如果除籍卢丽安,岂不与独派或民进党认知的两岸一边一国矛盾?





而就法律层面而论,陆委会表示除籍卢丽安是根据《两岸人民关系条例》。但是,如陈长文投书所述,宪法才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法律与宪法抵触者无效。或有谓,依宪法增修条文第11条,“自由地区与大陆地区间人民权利义务关系及其他事务之处理,得以法律为特别之规定。”但这并不等于宪法授权立法者可以率然以剥夺户籍、护照、课处罚锾的重大手段,侵犯人民居住、迁徙、言论、财产、结社、选举等核心权利。简而言之,《两岸人民关系条例》不能凌驾《中华民国宪法》。


何况,如果以《两岸人民关系条例》作为处罚卢丽安的法律依据,那等于间接否定了两岸一边一国,因此条例明订两岸关系是一个“中华民国”主权下的大陆地区与台湾地区。


陆委会主委张小月说:“中共最后的目标是要统一台湾、实施一国两制,这个政党与一般的政党不同,所以台湾人加入中国共产党违法。若否定了两国同时又以此条例处罚卢丽安,这样的台湾等于回到了两蒋“汉贼不两立”的戒严时代。


威权体制下,台独与党外都被视为“在海外为匪宣传或批评政府的中共同路人”。中共是共产主义,要并吞台湾;台独是分裂国土,要独立建国,两者同样是要消灭中华民国,是中华民国的敌人。所以,即便政府“无所不用其极”地夺去其人身权利,都是正当的。然而,1991年动员戡乱已废止,政府视中共为事实政权而非叛乱团体。民进党是要继续两岸对抗,还是沟通和解?


既然台湾并无限制人民双重国籍之限制,《两岸人民关系条例》对于两岸双重户籍的限制,其实也就是一种对“政治性言论自由”的不当限制,对国民忠诚度的不当筛选。如果今天主张推翻“中华民国”的言论自由都受到宪法保障,那合法合宪的卢丽安被除籍,实在是对自诩民主自由的台湾社会的一大讽刺,那这样的民进党政府和当年他们声讨的国民党又有何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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