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过,尽管存在这些区别,但归根结底,华为和卡巴斯基的起诉有一个基本共性:其所针对的都是一项销售限制条款。它们所共同面临的根本性的诉讼挑战是,要证明这项销售限制条款构成了“剥夺公权法案”(bill of attainder),而这在法律上有相当大的难度。所谓“剥夺公权法案”,是指立法机关在不经审判的情况下宣布某个人或团体犯有某种罪行并予以惩罚,这被视为对“公权”(civil right)的剥夺。根据美国法律,要证明一项条款是“剥夺公权法案”,只证明没有充足证据、没有经过正当程序是不够的,还必须证明该条款具有“惩罚性”(punitive)。而去年美国法院驳回卡巴斯基起诉的核心理由就是,这项禁令并不是对卡巴斯基的“惩罚”,而只是美国政府为国家安全考虑而采取的“预防性”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