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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棠老人】对国家主席任期的修改必须理性化

热度 1已有 425 次阅读2018-3-4 01:17 |系统分类:十九大文 | 宽屏 请点击显示宽屏,再点击恢复窄屏 | 动漫全图 如只见部分动漫,请点击显示全图,再点击恢复窄图

多维新闻/多维客/政闻/内文 

宗棠老人 

对国家主席任期的修改必须理性化

2018-03-03 06:49


当中共提出修宪建议,明确国家主席的换届选举不再设有期限后,国内外媒体上出现了各种评论文章,有正面的,也有负面的,有温和善意的,也有急操偏激的,甚至出现武断指责,妄议现任领导抱有恋权独裁之心。
 
关于国家领导制度的建立和改革,会牵动广大人们的心,是因为它最终将关系到党和国家的前途命运和人民的根本利益,它对执政党和政府的执政能力和民心的凝聚力有莫大影响。
 
新中国成立后,从设立中央人民政府主席,到之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都是通过制订宪法的程序,以法律的形式明确规定了产生的方式和任期,但在实践中,由于政治形势的发展和变化,也必然有一定的变革,但面对一时之变必须理性对待,才有利于国家大局的稳定,人民的安宁,能抵御外来的各种干扰和破坏。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主席的领导制度,是1954年召开的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后开始设立。1968年文化大革命期间,时任国家主席刘少奇被罢免后开始缺位,1975年第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第二部《宪法》废除了此一职务。1982年通过的第四部《宪法》又恢复了主席和副主席设置,才明确任期5年,可连任1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产生,历部宪法都有明确规定,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提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投票选举。1982年之前是只要选上,可无限期连任。但实际上历届主席都是到期更换的。
 
毛泽东,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上任日期  1954年9月27日  卸任日期 1959年4月27日。
 
刘少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上任日期 1959年4月27日  卸任日期  1968年10月31日。(错误罢免的)
 
宋庆龄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上任日期    1968年10月31日 卸任日期 1972年2月24日
 
董必武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上任日期  1972年2月24日  卸任日期 1975年1月17日
 
李先念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上任日期  1983年6月18日  卸任日期 1988年4月8日
 
杨尚昆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上任日期  1988年4月8日  卸任日期  1993年3月27日
 
江泽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上任日期  1993年3月27日  卸任日期 2003年3月15日
 
胡锦涛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上任日期  2003年3月15日   卸任日期 2013年3月14日
 
由此可见,国家领导人在法制上和实际上都是通过合法选举产生,合法换届卸任的,谈不上有什么规定的终身制存在,即使你没限期规定,同样也能到期卸任。
 
我们现在所需要研究和冷静深思的应该是想一想,为什么1980年邓小平会提出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而现今习近平又为什么会修改国家主席有任期规定的宪法?这才是要点。
 
邓小平当时是这么讲的:从党和国家的领导制度、干部制度方面来说,主要的弊端就是官僚主义现象,权力过分集中的现象,家长制现象,干部领导职务终身制现象和形形色色的特权现象。
 
又说,干部领导职务终身制现象的形成,同封建主义的影响有一定关系,同我们党一直没有妥善的退休解职办法也有关系。五中全会讨论的党章草案,提出废除干部领导职务终身制,现在看来,还需要进一步修改、补充。关键是要健全干部的选举、招考、任免、考核、弹劾、轮换制度,对各级各类领导干部(包括选举产生、委任和聘用的)职务的任期,以及离休、退休,要按照不同情况,作出适当的、明确的规定。任何领导干部的任职都不能是无限期的。
 
邓小平是十分注重领导制度存在的弊端,他总结文革的教训,才提出要废除领导职务终身制,必须解决任职无限期的问题。而我们必须搞清和看清的一点,他强调的终身制现象是指任职无限期,而不是名文规定着的领导人可以终身任职,不需要经过换届选举,像英国女王一样的君王终身制。他当时是看到建国以来党的主席是连选连任终身到底,从而引发出这个想法,这可能是主因。
 
但是,我们还得看到,他是客观地理解到毛泽东是全党全国人民信任和拥护下才能被推为主席合法连任的,终身在位,并非他个人的强行占权才达到终身任职,因此,他就只能客观地提出废除哪种无限期连任的规定。
 
因此,邓小平决定取消无限期任职,完全是当时政治形势的需要,有利于年轻一代上任,老同志可进入顾问委员会扶一阵,使中央机构克服官僚主义,增强活力,使拨乱反正,解决两个凡是,解决冤假错案,推动改革开放,能顺利进行。之后的中国大发展,取得一系列丰硕成果,充分印证他的这一决定是完全正确的。
 
事到如今,习近平又怎么会在修宪中想到要改变邓小平的规定呢?我们在修宪建议的公告中没有看到对此的特别说明,无法理解其原由,更不必去猜测是否习近平有什么个人作为,但从正面去观察是否有以下原由存在:
 
1、邓小平虽然对国家领导机构作出了国家主席有任职期限的宪制规定,但是对中共中央的领导机构,在党章中并没有作出总书记任职期限的明确规定,这就使中国领导体制上实行三位一体时,会在任期上出现不协调,无法匹配运作。再说,实际上看,党章虽不规定期限,近40年来,每次换届也只连任一次,哪么宪法不规定期限,又怎么能说明一定是要恢复终身制了呢。
 
2、领导人的任期要有限制这没错,但不能绝对化,这不利于有强势领导力有崇髙威望,全党全国人民公认推举的领袖人物,能多次连任的机会和空间,如果硬性规定不利于党和国家事业的发展。
 
3、现在各级领导采取任期制,同样有副作用。表现为:在政策执行上无连续性,出现一朝天子一朝臣,容易团团伙伙,还有是不少干部抱着临时观点,你再努力也有期限,何必卖力呢,得过且过者不少,更差的是存在不捞白不捞,权力过期作废,腐败紧迫感滋生。
 
任何事物总是有两重性,抓住好的一面也得弥补其短板。看来对于领导制度的改革不能急功近利,很有不断完善必要。我们期待习近平总书记在修宪后,对领导制度改革能拿出一个更切合实际克服弊端的创新规定来。相信中共有能力使领导制度更现代化,更适应中国新时代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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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评论 评论 (1 个评论)

回复 2018-3-4 07:54
这个问题除了理性看待,还要辩证看待。
有制度就要遵守,但制度一旦不适合发展形势,也可以修改。
人是活的,不能让尿憋死。
制度只是手段,不是目的。
邓小平时期的修宪也是这个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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