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桑兰的案子又在炒作,我看这篇文章比较在理:《桑兰到底错在哪里?她屡遭质疑竟因为这2点》 http://hanshan.info/home.php?mod=space&uid=182&do=blog&id=9018
  • 秋实: 桑兰本来是为国争光,又为国负伤的运动员,受到全国人民的热爱尊重和(对受伤)同情。可是为什么仍有那么多的人,不但不支持她,反而站在她的对立面?我看有两个问题,桑兰或她的律师没有处理好,导致了人们的反感: (11-29 13:58)
  • 秋实: 第一,炒作,把赔偿金炒成了18亿。本来桑兰是为国争光又受伤,是受同情的,争取自己权益也是正当的,可是要求赔赔偿18亿美元,就失去了正当性。这当然有律师的误导,也有中国人不了解美国无论是保险还是法律运作的方式和道理。 (11-29 13:58)
  • 秋实: 无论是保险,还是打官司,都是补偿性的,都是保护投保人或者投诉人的利益,但是不会允许让任何人把这个作为牟利的手段。一旦你的诉求让人觉得是要牟利,那样性质就变了,无论保险还是官司都不会站在你的一边,更不用说舆论了。 (11-29 14:00)
  • 秋实: 第二,树敌太多,尤其是把桑兰受伤后在美国照料她的监护人,也就是常人眼中的“恩人”,也算作被告。这是许多人所无法接受的。 (11-29 13:59)
  • 秋实: 此外,在方式方法上也有问题,无论桑兰的作为还是律师的作为,缺乏诚信。这样就失去了民心: (11-29 14:01)
  • 秋实: 桑兰受伤后长期住在刘国生家中, 在这个官司之前,桑兰曾在很多公开场合都感谢过他们对自己的悉心照顾,“就像亲人一样”,没想到,官司一开始就把“亲人”推上被告席。以前是“亲人”,一切都好;现在成了“被告”,一切都坏。 (11-29 14:01)
  • 秋实: 海明律师:“哥哥我将无惧风雨,为17岁就残疾的妹妹维权,找回幸福、找回阳光。”海明曾这样说。但正是这个一开始自称是桑兰朋友兄长,口口声声要帮助桑兰的人,一年后竟然成了敌人。 (11-29 14:01)
  • 秋实: 这种缺乏诚信,自己否定自己的作为,必然也不会得到人们的信任。试想你自己都不相信自己,昨天说的话,今天就否定,谁还会相信你呀?大概桑兰年龄小,没有意识到这一点。但是效果就是这样。 (11-29 14:05)
2015-11-29 13:30 回复|
土耳其击落俄战机 俄土对苏24飞行路线各执一词,看看他们怎么说的:
  • 秋实: 这是土耳其公布的雷达图:
    ,俄飞机切了土耳其领土的一角 (11-25 09:04)
  • 秋实: 这是俄公布的俄机飞行图,并无一秒钟越界,
    ,红色是俄机,蓝色是土耳其战机,凤凰网 (11-25 09:05)
  • 马力: 就算17秒,从入境第一秒就发射导弹,到击中飞机超过17秒。飞机只能在境外被击中。 如果事先还有警告,则更可能在境外击落。 (11-25 13:22)
  • 小辣辣: 美国认为俄战机在叙利亚空域被击中 http://hanshan.info/forum.php?mod=viewthread&tid=5096&fromuid=85 (出处: 汉山) (11-25 23:36)
  • 秋实: (11-27 16:22)
2015-11-25 09:01 回复|
胡耀邦百年诞辰,各派政治力量角逐,《不安静的百年诞辰 四大力量消费胡耀邦(图)》 http://hanshan.info/home.php?mod=space&uid=182&do=blog&id=8873
2015-11-22 09:57 回复|
这是一篇关于人口政策的少见的反论,但是值得一读:《对人口新政的担忧》 http://hanshan.info/home.php?mod=space&uid=182&do=blog&quickforward=1&id=8695
2015-11-8 12:00 回复|
南海问题。这篇文章,很客观,有启发性。《如何看待海牙法庭宣布对南海仲裁具有司法管辖权?(一)》 http://hanshan.info/home.php?mod=space&uid=182&do=blog&quickforward=1&id=8645
  • : 可分两步走。第一,推出国际海洋公约组织。第二,明确九段线。 (11-4 11:41)
  • 秋实: 九段线好像也是一个大问题,目前和国际还不接轨。 (11-4 11:59)
  • 马力: 文章对两国的海权之争叙述不全面。公约 298.1规定:“(a)(i)关于划定海洋边界的第15、第74和第83条在解释或适用上的争端,或涉及历史性海湾或所有权的争端,但如这种争端发生于本公约生效之后,经争端各方谈判仍未能在合理期间所达成协议,则作出声明的国家,经争端任何一方请求,应同意将该事项提交附件Ⅴ第2节所规定的调解;” (11-4 12:32)
  • 马力: 公约的中文翻译可能有问题。按英语习惯,“(a)(i)关于划定海洋边界的第15、第74和第83条在解释或适用上的争端,或涉及历史性海湾或所有权的争端”后可能是句号,而不是逗号。但不管是什么号,后半句“但如这种争端发生于本公约生效之后,经争端各方谈判仍未能在合理期间所达成协议,则作出声明的国家,经争端任何一方请求,应同意将该事项提交附件Ⅴ第2节所规定的调解;”实际上排除了中国的”任择性例外”书面声明在这一情况下的有效性。这里说的“应同意”是英语的婉约之辞,实际意思是“须同意”,因为没有给出不同意选择。 (11-4 12:34)
  • 马力: 中国外交部声明中菲之争始于1990年代之后:“上世纪90年代以来,中国和菲律宾多次在双边文件中确认通过谈判和协商解决双方之间的有关争端。” 根据上述条款的“但书”,外交部最新声明实际上否定了中国之前的“任择性例外”的书面声明。公约于是有权管辖中菲领海之争。 (11-4 12:38)
  • 马力: 这不是傍菲律宾和国际法庭说话,而是指出中国外交部犯的不该犯的低级错误。 (11-4 12:40)
2015-11-4 11: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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