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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志

『老农观棋』(三),为什么岳必输,而且很惨

已有 798 次阅读2015-10-25 19:09 |系统分类:法律园地 | 宽屏 请点击显示宽屏,再点击恢复窄屏 | 动漫全图 如只见部分动漫,请点击显示全图,再点击恢复窄图

           岳为什么会输,还输得很惨?这不仅仅是一个正义和非正义问题,而且在技术上存在必然性。起决定作用的主要两条(也许还可以外加一个第三条)。


第一,诉讼的特殊性,让被告和原告在同一案件中,在法律上会处于同一水平。此决定了岳与杨旗鼓相当;


岳与杨的(法律)实力,本来天上地下,可岳连输三局。何以如此?其实只要看看岳在贺梅案中是如何打败那些专业律师的。岳的对手律师,定有JD,就算修法三年,学2000条法律。岳需要学习2000条法律,才能打赢官司?不然。贺梅案可能只涉10条法律,岳了解这10条法律,就可和那些专业律师比高低。同理,岳虽非律,也打了几年官司,就算知道法律1000条,岳杨的案子,大概也就涉法10条,再加程序法10条,根据岳的诉状,杨顺藤摸瓜,对这20条法律很快就耳熟能详。


打官司,不像踢足球,功夫需经年积累。中国队足球队永远也无法打赢(打平)巴西队,因功底差太远。可是,岳诉杨,给杨两个月回应(按加州法),杨即了解了岳用的20条法。所以,从(了解法律的)全局看,岳远远优于杨,可从(具体案例的)局部看,岳和杨在同一个水平。岳是进攻方,每用一条法律,都在手把手教杨。两个月后,杨自然与岳平齐。看看他们的诉状,杨的诉状连岳都不得不表示钦佩。其实,不是杨水平高,而是岳有多高水平,就会带杨到多高水平。


第二,岳的狂妄自大和无事生非,决定了岳必定破绽百出,从而使自己处于绝对下风。


第一条决定岳对杨并不占优势,这一条决定岳会输得很惨。岳不是正经打官司的老实人,不是用法律来维权。正相反,岳试图用自己法律“优势”,通过恫吓,让对手就范。恫吓必会做出于事实不符的事,也必然破绽百出,给对手(法官)留下打击的机会。


第一个例子,岳送传票,敢用加州38百万人民来吓唬人?而杨了解了程序法,岳的恫吓手段就失效了。最后岳成了自欺欺人。岳公布的法律文件,明明给杨的电邮没有人打开,岳仅仅显示部分。岳可以欺骗网友,但无法欺骗法官,这就是法官出离愤怒,说岳电邮送传票的动议:not provided the Court with any authority to support。像这种在事实上搞欺诈的,不让法官一巴掌扇出去还等什么?


第二个例子,因为岳没有公布对杨的诉状,此例取岳-汉案。岳给汉的诽谤罪列了9条(2937),细读,只有两段干货(下面两段红字),其他均重复:


,this [Plaintiff’s] software was very simple, only at children’s level…Today, in order to remove [Plaintiff’s] code, but to keep image and video working, I wrote two lines of code in the backend, and solved the problem of image and video in micro-blog


这是原文:http://hanshan.info/home.php?mod=space&uid=2&do=blog&id=861


先看后一句:“在后台写了两行代码,就解决了微博图片和视频问题。”这就构成了对岳的诽谤?真是笑话。首先,这要看是不是事实,如果是事实,不仅不是翰山诽谤岳,反而是岳诽谤翰山(编造汉诽谤的事实)。


再看前一句,更离谱:“这个软件很简单,就是娃娃的水平,读说明就行了,。。。”人们都能看懂,“这个软件”指的是汉山网/珍珠湾等网站用的软件本身,discuz,是腾讯公司的产品,显然不是指岳的代码,不然何来读说明就行了”。此外,“娃娃的水平明明指的是网友ww_719,而非baby,说的是一般不懂专业技术的网友水平。


所以,岳的第二个诽谤指控,根本是无中生有,不是岳的中文阅读能力太差,就是岳故意向法庭虚报事实,欺骗法庭。汉其实有足够的(岳自己呈堂的)证据控告岳诽谤了。


如是,岳的诉讼不是建立在事实之上,恫吓对方有余,一旦对薄公堂,则破绽百出,必输无疑。那么岳能不能不搞捏造事实的小技俩?不行,如果不捏造事实,那么岳哪里来的case,只能撤案。所以,岳要立案,就只能捏造事实以恫吓对方,但必输无疑;否则,就只能自动撤案: 这是一个悖论,左右都是输。


上面两条,已经是岳这个“法律高手”碰到杨这个法律文盲,惨败的充分条件了。如果再加上第三条,那么岳就必死无疑。


第三,岳的不知进退,逼得对手必然与他生死一搏。


岳从小地方出来,格局太小,只知输赢,不知进退。本来iMan在网上攻击他,他是占些道理的,可以提抗议,在情理上其他网也会协作,如删贴等。但是岳提出要IP这种无理之举,把对方逼到墙角,如是不仅得罪iMan失去名誉,且可能涉嫌违法引起官司。


再比如,岳诉iMan,声称一旦上了法庭,那么就必定有一个人倒下去。据说岳对杨的求偿是高于两万五,无上限。就是说,杨一旦输了官司,可能到加拿大一辈子奋斗的结果都无法赔偿岳。试想,杨能不做困兽之斗?


一般来说,无论是野兽还是人类,碰到危险的本能表现是避开或逃跑,但在无法躲避的情形下,只能决斗。兔子急了还咬人呢?困兽之斗以求生存。反之,岳声称他仅用1%的精力用于诉讼。如此可见,岳的1%与杨的困兽之斗,结果不是杨获全胜那才怪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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