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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31 06:5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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孤獨之無根存在
人性除了情、意、智,還有意義的層面。這反映在人生都在尋求、創造意義並在意義中生活。是意義的實踐與完成,就成了價值。情感並非像愛因斯坦設想那樣,源于自然的盲目動力,情感經由意義和價值的選取來調節。
理性也不是獨立自主的大腦機能,在最關鍵的時刻是意義指導理性的運用。意志不是無依無恃的自由,意志的自由與生活行動的意義相隨。人的意義性最後導出人生的歸屬感和目的,從而規劃人生的路徑和方向。
所以十七世紀的法國數學家和神學家帕斯卡(Pascal, 1623-62)說:“The heart has its reasons that reason does not know.(心靈的理由是理性不理解的)”指出意義超乎理性的事實。
有趣的是,意義和自由都不存在于身体的組織器官裡,是科學儀器測不到的,卻是每個人身上活生生的事實。像藝術品一樣,我們在生活行動中營造意義,但意義有其法則,不是人可以隨意操作捏造的。
如果依據中國古代的哲學思路,意義存在于天地之間;如果根據基督教神學的推論,生命的意義則在于神人之間。如果否定了神和人的位格和自由,也就否定了人生的意義和價值,否定了人與上帝交會際遇的可能和盼望,人就成了天地間孤獨無根的存有。
我相信一切造物在不同程度上,以不同方式,反映造物主的作為。尤其是人,且能參與分享造物主的自由。然而人的自由和主体性,不是獨立自主的(Autonomy),而是開放的(註15),Contingent(偶發性)的。因為從基督教的觀點來看,兩者皆是上帝自由地賜予(註16)。
我相信:有意識的生命(尤其是人),在宇宙歷史中的出現,顯示自然因果網絡不是封閉的。自然不僅在演變演化,而且有出乎意料的跳躍和嶄新的表現。這是宇宙中的新事,所以叫作創造。自由的意識生活是世界持續不斷保持開放的主要證據和管道。人作為一個開放又主動的參與者,更可以擴充世界的開放性,將之提昇至意義和價值的層面。
史賓諾莎受當時盛行的機械論的影響,把自由定義為獨立自主(Autonomous),不受外力的左右。其實人非孤島,活在歷史文化的情境裡,活在意義和因果的網絡中,不能脫離周遭環境的影響。
只有上帝是絕對地自由。在這點上我們可以接受史賓諾莎的看法:“人往往只察覺自己的慾望和意願,卻不明白造成它們的原因。”聖經則說:“我所做的,我自己不明白。”(註17)這就是所謂的無明、愚昧和捆綁。但對于不自由的自我覺悟,是自由的開端。人性之可貴,就在于超越環境的限制。
這也呈現在主体-客体相對的認知的基本結構中。主体和自由不是生理機能的附帶現象。但因為不是絕對獨立自主,人的主体和自由便具有吊詭性,上不在天,下不在田,人生的奧秘和困境往往與此有關。
笛卡兒的困境
笛卡兒哲學的困難處,在于他假定主体乃是孤零零的,傲然獨立于天地之間,它的存在只能自我確認。所以他說,“我思故我在”。基督教神學則說:神在,故世界與我同在共存。
如果笛卡兒的哲學出發點是一個錯謬,則史賓諾莎的處方(一元泛神論),也是得不償失。其基本缺失是,以本質(Substance)論上帝,有物化、客体化上帝的危險,所以他才會對理性有十足信心,並以幾何式公理系統來推論上帝、宇宙人生,而導出自然整体的決定論,及人所剩餘的自由只是不抗拒天命之論。
基督教的上帝則是自有永有,自由自在,因此與其以存有(Being)論之,不如以“自由”論之。所以聖經說“上帝是靈”:“主的靈在哪裡,哪裡就得以自由。”(註18)
其次,若把主客相對的區分一筆勾銷,則價值判斷就不可能,自然便是至善至真,因為凡存在的都是合理的。若沒有某種超越的立足點,則眾說平等林立(包括一元泛神論在內),皆是自然的產物,也就高下難分。(註19)
因此主体與客体的相對區別,不必是哲學或神學上的缺陷,只要其間沒有不能超越的鴻溝。
基督教的信仰指出人和萬物同源自上帝,共生共養,同時上帝與造物有愛的關係,而自由和位格是愛的基本條件。上帝對人的愛的表徵之一就是賦予人自由的主体性,因為在人的意志行動上,上帝必須自我限制權力和自由。
同樣的,物質世界遵循一定的規律,也是造物主自我約束的結果。因此創造也是上帝的虛己的(Self-Empty)自我掩藏,好讓世界有理可循,人在其中,可實踐上帝賦予的自由,履行管家的責任。
物質世界的擬似獨立自主,來自可理解的規律秩序;人的擬似獨立自主,來自人對自由意志的誤會。愛因斯坦看出後者的虛幻,卻堅信前者的確實。
史賓諾莎認為要破解自由意志的迷思,必須靠真知以及對上帝的理性的愛。基督教則認為人性的枷鎖是罪,包括假我的面具,與真我,與上帝的疏離。其實聖經不關切人是否有哲學上所設想的自由意志,聖經強調自由的基本前提,在于順服神的旨意,參與在神裡的更高的自由。因為根據聖經記載,人在起初所賦予的自由裡,選擇了自主以獨立于上帝,人因此與上帝、與真正的自我疏離,成了罪的奴僕。就像意義和自由存于神人之間,罪與捆綁則存于人與撒但(罪的權勢的人格化身)之間。罪在人性裡表現為假我,老我就是所謂的“肉体”(Flesh)。罪性佔據遮蔽真實的自我,所以稱“假”;窒息內在生命的成長,造成靈性的萎縮,所以稱“老”;它又往往與盲目的情慾衝動相隨,所以稱“肉体”(註20)。
所以基督教講的是虛己順服,與神和好,以找回真實的自我,得到真正的生命,作“新人”。這並不是自我否定,或敵視自己的身体(Body),正如罪與死相連,自由與生命也分不開。
君子自強不息
聖經記載,在創造之初的美善裡,人“自由地”選擇了違背上帝的誡命,從此,罪成了人生活與生命中的元素與事實。雖然如此,上帝並不棄絕人,反而主動向人啟示他自己,所以聖經說“上帝是愛”。
上帝藉著耶穌基督,“道成肉身住在人中間”。然而,耶穌終于被人釘死在十架上,這就是人與上帝為敵的證明和代價。但上帝的愛和救恩,不止于犧牲和赦罪。上帝在復活的基督裡,為我們預備了寶貴的應許和盼望,是作神的兒女,“得與上帝的性情有份”(註21),就是永生。
因此,基督不只是要把上帝的國度帶到人間,更要把人性提昇到上帝裡頭;在神聖的關係裡,人性才能聖化。人與世界所有的造物,才能一同“指望脫離敗壞的轄制,得享神兒女的自由的榮耀” (註22)。
于是基督徒“蒙召是要得自由”(註23)。但聖經提醒我們,在基督裡的自由不是要恢復起初在創世紀伊甸園裡的自由。乃是脫離罪惡的捆綁,以基督的心為心,“心意更新而變化......察驗何為上帝善良、純全、可喜悅的旨意”(註24)。並作神的僕人和後嗣。
藉著基督與神和好,與神為樂,生命便呈現了新的意義,就是活在聖經所說的“義”(Righteousness)裡。這樣,基督教就消瀰了愛因斯坦的價值範疇中“天人二分”的局面。
其實愛因斯坦對自由的態度往往模稜兩可。當他心情輕鬆時,他歡喜說廣義相對論是一個人心智的自由創作;當他嚴肅時,他相信宇宙萬物(包括他自己發明的方程式)是自然律不可避免的結果。同樣的,史賓諾莎有時並不完全否定自由,只是認為自由並非超脫因果,乃是超脫偏執的熱情和衝動。人應竭力靠著理性勝過妄念偽見。順天知命,就是自由了,也就是道德生活的終極目的。像尼采哲學中的理想人生態度“凡是必然的,都無傷於我。愛命運是我本性中的精髓”史賓諾莎的一生幾乎是這種精神的寫照;他以不卑不亢的態度面對人生的苦難,坦然接納早逝英年,雖然他所隱約宣示的,還是一種消極被動的自由,他的人生卻不乏基督教的精神。
最後,我想強調基督教所啟示的有位格的上帝並非像愛因斯坦所說是以人類自我為中心所投射出來的構想。聖經說“自從造天地以來,神的永能與神是明明可知的,雖是眼不能見,但藉著所造之物,就可以曉得,叫人無可推諉。”(註25)也就是說,關於上帝的理性知識的確是根據自然的造化而設想推論來的;人是萬物之靈,人的道德,意識生活更進一步反映神的心智。所以十八世紀的德國哲學家康德(Kant,1724-1804)說最叫他心生敬畏的兩件事就是頭頂上的星辰(自然律)和心上道德律。道德律隱含著人心的道自由;自然律也隱含著造物主的創造自由。易經所說的“天行健,君子以自強不息”也表達類似的觀點。(註26)然而罪性和罪的權勢,往往扭曲了人對上帝的認識,所以聖經說人非藉著信(faith)不能來到上帝面前,但信心要求理解,理解要求信心,兩者並不衝突;何況創造的美善(包括人的理性,情感和意志並沒有完全被罪抹滅,否則人與造物就不值得拯救。因此從造物推想造物主,要往上推,而不是往下推。
沒有一個人可以老老實實地否定人的主体性和自由,而不陷入自相矛盾。而且不僅無法否定它們的存在,也不能否認它們的價值。從它們來推想上帝的永能與神性,則上帝應有超人性的主体和自由,而不是無人格,無自由。
無人格自由的神觀,把神降格,是一種“人手所造”的偶像,與唯物論沒有本質上的區別,有價值的信仰不可能建立在這樣的神觀上。□
註解:
本文有關愛因斯坦的部份主要根據他自己的科學著作和兩本非科學性的選集:
“Ideas and Opinions”(Bonanza Books, 1988)及“The Expanded Quotable Einstein”(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 2000)。以下,前書代號為IO,後書代號為QE。Max Jammer寫的“Einstein and Religion: Physics and Theology”(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 1999)是一本探討愛因斯坦宗教思想的專書,可惜筆者無暇參考此書,除了自認不夠用功,唯一的藉口是如此較容易保持自己的觀點,有興趣的讀者,可以自行比較。坊間有一些新書發掘愛因斯坦的私生活,與本文出發點不同。筆者相信愛因斯坦的宗教思想,是從他畢生致力的科學事業發出的心聲,不必因為他私人生活如何而懷疑他思想的真摯。
本文完成以後,筆者驚訝地發現德國神學家Ernst Troeltsch(1865-1923)曾以類似的觀點(自由和位格)分析基督教信仰,讀者可參見他寫的“The Christian Faith”(Fortress Press, 1st English Edition, 1991)
1. IO, pp. 8-11
2. QE, p. 207, 216, 217
3. QE, p. 203不同於印度教式的泛神論。
4. 雖然他不信人格式的上帝,卻有時使用一些擬人化的方式和字眼來指稱上帝,例如:creator, the Old One,他也曾表示他想了解上帝的“思想”,他認為上帝不擲骰子。所以,本文用具有人格性的詞“上帝”來翻譯他的God。
5. IO, p. 40; QE, p. 294
6. QE, p. 218
7. QE, p. 214, 216
8. QE, pp. 294-295
9. QE, p.204,209
10. QE, p.351
11. QE, p.315
12. 提出機率波而為量子力學奠定基礎的德國物理學Max Born經常表示他很高興他的機率波觀點解救了“自由意志”,免於決定論的災難。不過,不確定性只是自由的必要,但不是充分條件。
13. QE, p.221
14.聖經《使徒行傳》17:24-26
15. 聖經《希伯來書》4:13“並且被造的,沒有一樣在祂面前不顯然的,原來萬物在那與我們有關係的主眼前,都是赤露敞開的”。
16. 聖經《詩篇》8:3-5“我觀看你指頭所造的天,並你陳設的月亮星宿,便說人算什麼,你竟顧念他,世人算什麼,你竟眷顧他。你叫他比天使微小一點,並賜他榮耀尊貴為冠冕”
17. 聖經《羅馬書》7:15。
18. 聖經《哥林多後書》3:17。
19. 後現代主義的價值相對論也面臨同樣的困難:既然所有的論點都是社會文化的建構,則後現代主義也不例外,只是西方後現代社會的產物,又何能以之批判其他的價值體係呢?
20. 肉體不能與身體(body)相混。前者指情慾衝動;後者是上帝美善的創造。《羅馬書》6:14“將自己獻給上帝,並將肢體作義的器具獻給上帝”。《哥林多前書》6:19-20“豈不知你們的身子就是聖靈的殿麼?……因為你們是重價買來的,所以要在你們的身子上榮耀上帝。”我們得著神兒女的名份的實質,就是“身體得贖”(《羅馬書》8:23)。
21. 聖經《彼得後書》1:4。
22. 聖經《羅馬書》8:21。
23. 聖經《加拉太書》5:13宗教改革的神學家馬丁路德(Martin Luther, 1483-1546)曾這樣解說基督徒的自由:“A Christian is a perfectly free lord of all, subject to none; A Christian is a perfectly dutiful servant of all, subject to all.”
24. 聖經《羅馬書》12:2。
25.聖經《羅馬書》1:20。
26. 相對於儒家注重人的主體性,莊子則以“自由”的觀點發揮老子所指不可名狀的大道。18. 聖經《哥林多後書》3:17。□
作者任教於美國加州大學戴維斯分校數學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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