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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赵志红被执行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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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7-31 02:45:09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2019年07月31日 08:03 扬子晚报

原标题:罪犯赵志红被执行死刑


  2019年7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核准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维持第一审对被告人赵志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强奸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三千元的刑事裁定。7月30日,赵志红被执行死刑。记者就有关问题采访了最高法刑五庭负责人。      新华社


  问:复核裁定对一、二审裁判作了哪些改变?


  答:赵志红案复杂敏感,受到社会广泛关注。最高法接到内蒙古高院报送的案件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深入细致审阅全部案卷材料,并调阅了与赵志红案相关联的“呼格吉勒图案”卷宗材料。合议庭两次赴呼和浩特市第一看守所提审被告人赵志红。在阅卷和提审的基础上梳理出主要事实和重要证据,对焦点事实和证据采取多种形式进行核实。


  第一、二审裁判认定被告人赵志红实施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盗窃犯罪事实21起。我院经复核,对其中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17起犯罪事实予以确认;对其中4起犯罪事实不予确定。


  不予确认4起犯罪事实的主要依据是:虽然赵志红对该4起犯罪均主动供述,供述的作案时间、地点、现场情况、犯罪手段等能不同程度地与现场勘查笔录、尸体鉴定意见等证据印证,但赵志红的供述前后之间、与其他证据之间也存在诸多不一致的地方,比如在现场提取的嫌疑人鞋印长度与赵志红的脚长存在较大差距,对案件一些明显的特征突出的细节赵志红没有作出供述,比如被害人面部有多处锐器创口,赵志红对此却从未述及;侦查时提取的一些重要物证或失去鉴定条件,或已灭失,致使证据不够确实、充分,不能得出该4起犯罪系赵志红实施的唯一结论。


  需要说明的是,对4起犯罪事实不予确认,是基于证据不足的状况而作出的法律推定,并不一定符合客观实际。就赵志红案而言,造成证据不足既有当时侦查技术落后、案发距破案时隔已久证据湮灭等客观因素,也有赵志红长年连续作案可能记忆混淆导致供述不实等主观原因。对证据不足,没有达到法定证明标准的,依法应当不予认定,这是贯彻证据裁判和疑罪从无原则的必然要求。


  问:为何最终定罪量刑并没有发生变化?


  答:虽然复核裁定改变了一、二审认定的部分事实,但从复核确认的事实看,赵志红的犯罪依然还涉及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盗窃共4个罪名,与一、二审认定的罪名完全相同。


  从复核确认的犯罪情节看,赵志红长期流窜作案,共计作案17起,其中,采用胁迫、殴打、捆绑等手段奸淫幼女和妇女12人,情节特别恶劣;为灭口采用刀刺、扼颈、溺水等手段杀死6人;还具有多次抢劫、入户抢劫、抢劫数额巨大等情节,其犯罪性质特别恶劣,手段残忍,社会危害极大,后果和罪行极其严重;赵志红在2003年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连续犯罪,系累犯,主观恶性极深,人身危险性极大,应依法从重处罚;赵志红虽能如实供述罪行,但依法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故我院裁定核准其死刑。


  问:赵志红始终供认强奸杀害杨某某(“呼格案”被害人),最高法为何认为不能确认?


  答:在杨某某被害案中,证人证言及现场勘查笔录、尸体鉴定意见主要是证明了现场情况、杨某某的死因及案发时赵志红在现场附近生活有作案条件,均不能证明赵志红与杨某某的被害有直接关联。虽然赵志红归案后主动并始终供认强奸杀害被害人,其供述的作案地点、主要手段等内容,与现场勘查笔录、尸体鉴定意见等在案证据大致印证,但是,其关于作案的具体时间、案发前是否到过现场、被害人的衣着、是否从被害人身上搜取财物等细节供述前后不一,供述不稳定。赵志红对部分重要情节的供述与证人证言、尸体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不一致,比如对作案时间,有1996年3月至7月、在20时至22时之间多种供述;在侦查阶段多次供述奸淫被害人时射精,与杨某某的阴道分泌物中未检见精斑、现场勘验检查和尸体鉴定均未发现精斑相矛盾;供述被害人穿得不多、未系皮带等衣着情况与杨某某穿得多、系皮带的实际情况明显不符;供述作案时揪下被害人耳环,与杨某某双耳未见损伤的情况不吻合,等等。换言之,指向赵志红作案的证据只有其供述,而其供述与在案其他证据存在诸多且重大的矛盾或差异,不能根据这样的供述认定赵志红实施本起犯罪事实。




  问:最高法没有确认赵志红强奸杀害杨某某,是否意味着“呼格案”再审改判无罪错误?


  答:内蒙古高院经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再审改判被认定故意杀死杨某某的原审被告人呼格吉勒图无罪。这一再审改判,既是慎重认真的,也是经得起法律和历史检验的,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认可和高度好评。


  “呼格案”再审改判无罪,是因为认定呼格吉勒图故意杀人的证据不足,并不是因为赵志红自认真凶。“呼格案”再审改判具有重大法律意义,其意义不在于是否挖出了真凶,而在于让疑罪从无等保障人权的法律原则和相关的司法程序得到了高度的重视和普遍的贯彻执行,有利于坚决防止出现类似悲剧。


  最高法没有确认赵志红强奸杀害杨某某,对“呼格案”的再审无罪改判不应产生任何的不良影响。正是由于深刻吸取了“呼格案”的沉重教训,人民法院才更加坚定地贯彻落实证据裁判和法定证明标准等司法原则,即使面对像赵志红这样的自认罪行的案件也不含糊,也不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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