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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府是否应为在海外遭绑架公民支付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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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5-28 10:05:05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政府拒绝支付赎金,他们会说政府不负责任,而政府一旦支付赎金,他们又会说政府决策不透明、浪费纳税人的钱。甚至有可能出现这种情况,即在赎金交付前大喊大叫要求政府付赎金的人,就是在被绑架者获释后厉声谴责政府浪费公帑的人


  近年来,中国在公民海外保护方面所取得了举世瞩目的巨大进步。就在不久之前,也门内战和尼泊尔地震当中,中国政府组织遇险中国公民撤离的速度之快、规模之大,给全世界留下了深刻印象。“中国式撤侨”成为近年来几乎所有的“中国式XX”当中最令人骄傲的一项。

  然而,祖国在海外保护自己公民的能力是不是越强越好呢?换种表述方式,海外保护本国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以及正当利益,政府的责任边界到底在哪里?需不需要有这样一个人为设定的边界,抑或海外保护公民的责任应该仅仅受到能力的约束?只要能力达得到,就应该尽全力去保护本国公民,不论代价如何?

  这些问题,在这几天,被浓缩到了一个已经失踪了一年多的中国青年旅行者身上。有媒体报道说,这位中国公民在2014年4月骑自行车从印度进入巴基斯坦,不久便在巴基斯坦开伯尔-普什图瓦省的德拉伊斯梅尔汗(Dera Ismail Khan)地区遭到据称是“巴基斯坦塔利班”的武装分子绑架。最近,武装分子公布了他的视频资料,并要求得到赎金。

  关于这位被绑架的旅行者,其不幸遭遇除了引起人们的同情以外,还不可避免地引发了谁应该为这起不幸事件负责以及负多大责任的争论。争论的焦点问题之一无疑是政府到底应该不应该向绑架者支付赎金?

  首先要搞清楚的是,人们所说的政府到底是哪一个政府?是中国政府还是巴基斯坦政府?

  如果说是中国政府,那么,支付赎金这一行为是中国政府保护本国公民生命安全的法定义务?还是出于政治以及人道主义责任而采取的政府责任以外的特例行动?这两种定性哪一种更为准确,实际上取决于另外一个问题,那就是这位公民的被绑架是否因为其在履行中国政府赋予的公务行为而发生。如果公民是在执行公务期间遭遇危险,拯救其脱险显然是政府的法定责任,那么,政府就应该竭尽全力对其进行营救,包括支付赎金在内。而如果公民身处险境,是其个人自主意愿下的独立行为所致,则政府没有法定责任对其进行救助,基于人道主义和政治考量而采取的行动便不能是不计代价的,至少,应该考虑这类救助行为有没有可能危及到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比如增大其他在海外旅行的中国公民被绑架勒索赎金的风险。就此而言,必须支付赎金或者必须不支付赎金的观点都是不够完整的。情况不同,政府的责任不同,所采取的对策的边界自然也应有所不同。

  如果说是巴基斯坦政府,自然地,作为合法进入巴基斯坦领土的外国公民,其合法权益包括其个人生命财产安全应该受到巴基斯坦政府的保护。但是,这同样是存在前提的。那就是这位具体的公民有没有遵守巴基斯坦的法律。德拉伊斯梅尔汗是巴基斯坦恐怖主义活动的高发地区之一,数年前巴基斯坦政府就宣布禁止外国公民进入。这一宣布实际上免除了巴基斯坦政府对进入该地区的外国公民的保护义务。也就是说,在这个案例上,巴基斯坦政府同样也只有基于人道主义或政治考量的义务,而没有法定责任。照这样说,岂不是这位公民的生命处在极大的不确定风险当中?面对活生生的人命,政府难道还要考虑什么劳什子法定责任和人道主义精神的区别?人命关天,难道不应该竭尽所能吗?

  很遗憾,竭尽所能或者不计一切代价,在修辞上或许很能打动人,就像有一分希望就要尽百分之百努力一样,听上去很美的这些话其实都是有条件的,也就是说不计一切代价是不可能的。因为政府动用公共资源作的任何事情都不可能没有代价,至少不可能没有成本。

  有些人会说,那些都是纳税人的钱,把钱花在拯救一个具体的公民身上,总好过把这笔钱浪费在什么形象工程上甚至被腐败分子贪污掉。这种说法听上去很有道理,实际上却极不负责任。这种是在假定如果这笔钱不用来支付赎金,就会被贪污。但实际上,这笔钱如果不用来支付赎金,也可能被用来给许多个患上先天性心脏病的儿童治疗疾病。两种可能性都是存在的,而且任何人都不能计算出哪种可能性更大些。

  政府拒绝支付赎金,他们会说政府不负责任,而政府一旦支付赎金,他们又会说政府决策不透明、浪费纳税人的钱。甚至有可能出现这种情况,即在赎金交付前大喊大叫要求政府付赎金的人,就是在被绑架者获释后厉声谴责政府浪费公帑的人。同时,也会有一些人坚决主张不可交付赎金,却又在一旦不幸的事情发生后声泪俱下地控诉政府不负责任把钱看得重过人命。

  那么,出于人道主义因素,支付一笔赎金让我们全体纳税人感受一下祖国的强大和温暖,又当如何呢?这个理由其实也是一个很大程度上受到传媒支配的现代社会在面临类似个体事件的时候经常被人们提到的理由,不能说一点道理都没有。然而问题在于,这种观点也显然忽略了现实和潜在的危险,那就是支付赎金的行为既资助了恐怖分子,让他们有能力谋划更大规模的活动威胁更多人的生命——巴基斯坦人以及包括中国人在内的旅居在巴基斯坦的外国人的生命,也会向恐怖分子传递一个信息——绑架中国公民是有利可图的,从而威胁更多海外中国公民的安全。有同情心是好的,但同情心不是让其他哪怕非特定的人员的安全受到威胁的理由。

  那么,是不是说面对勒索赎金的恐怖分子,政府无所作为公众也可以并应该心安理得呢?当然不是这样。政府——中国政府和巴基斯坦政府都包括在内——能做和应该做的事情还很多,比如通过当地的部落长老、宗教人士以及社会贤达想办法说服绑匪,比如支持巴基斯坦武装部队向绑匪释放强有力的威慑信号等等,某些情况下,这些活动的成本甚至比单纯支付赎金的经济代价还要高,然而不论从道义原则还是从实际效果来衡量却是值得的,以往也曾数次有过成功经验,相信目前我们的政府和巴基斯坦政府都在积极地核实情况并为解救这名被劫持的中国公民作出努力。

  (作者:叶海林 中国社会科学院南亚研究中心秘书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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