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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宗违反香港国安法被告申请人身保护令被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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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8-21 16:00:21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2020-08-21 06:37:33  侨报网综合 编辑: 那拉


  【侨报网综合讯】香港国安法首案被告申请人身保护令及保释被拒。


  综合香港大公网、文汇网报道,香港国安法首案被告早前申请人身保护令及保释,该案件由处理国安案件“指定法官”周家明和李运腾共同审理。两位法官20日开庭先处理人身保护令,21日颁布书面裁决,拒绝被告人身保护令的申请。


  23岁香港日本餐厅侍应唐英杰,被控一项“煽动他人分裂国家罪”及一项“恐怖活动罪”,成为香港国安法首案。他涉嫌在今年7月1日,在湾仔驾驶电单车撞伤警员,当时电单车上插着写有乱港标语的旗帜,他早前申请保释被拒。


  


  港警(图片来源:中新社)


  据悉,香港国安法第42条指明,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非法官有充足理由相信其不会继续实施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不得准予保释。辩方狡辩称,第42条是要求被告承认罪行,才有可能获准保释。对此说法,法官李运腾及控方均不认同。


  李运腾法官称,该条文是指危害中国国家安全的“行为”,并没有要求被告承认他有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意图”,更何况法官处理保释申请时需作出风险评估。李运腾法官认为,该条例没有假定被告已犯罪,而是要被告说服法官他会“停止”实施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


  代表香港律政司一方的资深大律师余若海表示,被告申请人身保护令并不恰当,被告即使不认同法庭早前拒绝保释,应要求高等法院原讼法庭重新审视保释决定,被告被扣留亦是合法。余若海不认同辩方的说法,他表示法庭处理保释申请是考虑风险评估,视乎是否有充足理据,而非寻找事实。


  余若海还说,第42条是针对被控违反香港国安法的人士的保释申请,与《刑事诉讼程序条例》的保释条文并非不一致。(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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