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位代表是闻名遐迩的乔治·梅森(George Mason)。他是《弗吉尼亚权利法案》的起草人,是人民权利和州权的最有力倡导者之一。麦迪逊对他的评价很高,说他是自己曾经见过或者听说过的最有天赋的论辩家。此人堪称一位老派绅士,不失威严但有些顽固。“制宪会议”结束时,他拒绝在新宪法上签字,主要理由之一是,宪法中没有包括“权利法案”。
弗吉尼亚代表团中的最后一位是博学的外科医生(James McClurg),但他没有参与公共事务的经验。他顶替的是帕特里克·亨利(Patrick Henry)的位子,就是那位在美国独立时喊出“不自由,毋宁死”的雄辩家。亨利本来被任命为代表,但是,他拒绝参加,当被问到他为何拒绝时,他的回答是:“我感到事情不妙,正迈向君主制。”他担心的是,新宪法赋予总统的权力太大,可能会蜕变成君主制。
二、新泽西州代表
在弗吉尼亚州之后,积极参加“制宪会议”的是新泽西州。这个州派出了六位代表,但这些代表无论在声望还是能力方面,都无法与弗吉尼亚的代表团相提并论。
它的第一位代表是大卫·布里尔利(David Brearley)。他时年四十一岁,是新泽西州最高法院的首席法官,能力出众,受人尊敬。
第二位是威廉·休斯敦(William C. Houston),他在新泽西学院当过十二年的数学教授,四十岁之后开始做律师,曾被任命为该州最高法院书记官,参加了1786年的安那波利斯会议。
第三位代表是威廉·皮特森(William Peterson),他是爱尔兰后裔,刚过四十岁,是大陆会议和安那波利斯会议的代表,当了十一年州司法部长。他身材矮小、谦逊,但知识渊博,能力出众,辩才过人。
新泽西代表团的第四位代表是威廉·利文斯顿(William Livingston)。他是该州州长,也是一位智者、作家,言行不羁,但受人尊重,多次当选州长,当时大约六十60岁,身材修长。他顶替的是拒绝参加会议者约翰·尼尔森(John Neilson)的位子。
第五位代表团成员是乔纳森·代顿(Jonathan Dayton),他参加了美国革命,表现出色,当时年仅二十七岁,是最年轻的代表之一,也是该州议会的议员。最后一位代表名叫亚伯拉罕·克拉克(Abraham Clark),此人被任命后,从未参加会议。
1787年制宪会议在费城独立厅召开
三、宾夕法尼亚州代表
接下来是宾夕法尼亚州代表团,它一共派出了八位,任何四位均可代表该州。代表团的领队是托马斯·米夫林(Thomas Mifflin)将军,他参加过独立战争,当过“大陆会议”的代表和主席,参加“制宪会议”时四十三岁。
第二位成员是罗伯特·莫里斯(Robert Morris)。他是一位商人,身材魁梧,气宇轩昂;出钱赞助美国革命,号称“美国革命的融资家”;当过大陆会议代表,是《独立宣言》和《邦联条款》的签署人;此人能言善辩,当他在宾州议会演讲时,据说能征服所有的在场者。他是邦联时代的“财政部长”,由于邦联的财政困境,他参加“制宪会议”时被寄予厚望。他也是华盛顿的好友,华盛顿参加“制宪会议”时就住在他家。
第三位成员是詹姆斯·威尔逊(James Wilson)。他是本代表团中最坚定的人,也是整个“制宪会议”中最坚定的人之一。威尔逊出生于苏格兰并在那里接受了教育,二十三岁时来到美国,两次任大陆会议代表,是《独立宣言》的签署人。参加“制宪会议”时,他正值盛年,四十五岁,被认为是美国最出色的法律人之一,后来当过最高法院的法官,以及费城学院——该学院后并入宾夕法尼亚大学——的第一位法律教授。威尔逊身材魁梧,高度近视,备受尊敬,但据说没什么人喜欢他。
宾州代表团的第四位成员是古弗尼尔·莫里斯(Gouverneur Morris)。他可能是宾州代表团甚至整个“制宪会议”中最有才华的一位,机智聪明而且胆量过人,口才一流,令人钦佩,但他的缺陷是,让人难以信任,因为他经常不一致,并被怀疑为品德不佳、缺乏原则。此人向来斗志昂扬,一个残废的胳膊和一条木头腿并不能挫败他的精神。
第五位成员是本杰明·富兰克林。众所周知,他是一位博学之士,兼科学家、发明家、政治家、出版家、作家、外交家等于一身,有“美国的苏格拉底”之称。他为美国独立立下了汗马功劳,参与起草并签署了《独立宣言》,后来,当过驻法国大使、宾州州长等。他在声望和受欢迎程度上仅次于华盛顿,但参加“制宪会议”时,他已经八十一岁高龄,有点儿年老体衰了。
本杰明·富兰克林(Benjamin Franklin,1706年1月17日-1790年4月17日),出生于美国麻省波士顿,是美国著名政治家、科学家。他是美国革命时重要的领导人之一,参与了多项重要文件的草拟,并曾出任美国驻法国大使,成功取得法国支持美国独立。(来自维基百科)
该代表团的第六位代表是乔治·克莱默(George Clymer),签署了《独立宣言》,是一位有能力但缺乏自信的老好人。剩下的两位代表,分别是费城最出色的陪审团律师(Jared Ingersoll)和爱尔兰裔知名商人(Thomas Fitzsimons)。
四、北卡罗来纳州代表
下一个是北卡罗来纳代表团,共由五位代表组成,没有出类拔萃的人物,任何三位均可代表该州。第一位是亚历山大·马丁(Alexander Martin),当过该州州长,曾在军中服役,但因懦弱而被解职。第二位是不到三十岁的威廉·戴维(William R. Davie),是“制宪会议”上最年轻的成员之一,受欢迎但不出色。第三位是理查德·斯佩特(Richard D. Spaight),也不到三十岁,当过邦联国会的代表,后来也出任过该州州长。第四位是休·威廉姆森(Hugh Williamson),他是一位医生、牧师,曾任费城学院的数学教授,性格古怪,喜欢辩论,但口才不佳。最后一位代表是威廉·布朗特(William Blount),两次任大陆会议代表,为人忠诚但能力平庸。
五、特拉华州代表
特拉华州代表团也派出了五位代表,任何三位均可代表该州。该代表团中最著名的一位是约翰·迪肯森(John Dickinson)。此人能力出众、学识渊博、真诚严肃,但紧张、敏感、谨慎到了胆怯的边缘,因拒绝签署《独立宣言》而使名声受损,虽然后来重返国会并相继担任特拉华和宾州的州长,但从未再次完全赢得民众的信任。他是《邦联条款》起草委员会主席,参加“制宪会议”时五十五岁,但看起来更老一些。
第二位是乔治·里德(George Read),他个子矮小、身材瘦弱,尽管是一位能力出众的律师,但不善言辞。他是《独立宣言》签署人、大陆会议代表、安那波利斯会议代表,参加“制宪会议”时五十四岁。该代表团中的另外三位(Gunning Bedford、Richard Bassett以及Jacob Broom)在“制宪会议”上基本是默默无闻,没怎么发言。
六、佐治亚州代表
佐治亚州派出了四位代表,其中最出众的一位要数亚伯拉罕·鲍德温(Abraham Baldwin)了。他时年三十三岁,在耶鲁学习并在那里教过几年书,美国革命期间曾在军中任牧师,当过律师、州议会议员,还是佐治亚大学的创始人和校长,两次成为大陆会议代表。第二位是威廉·菲尤(William Few),他是一位靠自我奋斗而成功的人,当过律师、州议会议员,两次成为大陆会议代表。第三位是威廉·皮尔斯(William Pierce),此人参加过美国革命,并成为大陆会议代表,谈吐幽默风趣,参加“制宪会议”时将近五十岁。在“制宪会议”上,他做了一些笔记,并对与会代表进行了素描式记录。该代表团的最后一位名叫威廉·胡斯顿(William Houstoun),在英国受过良好教育。
七、纽约州代表
纽约州派出了三位代表,最重要的成员当属亚历山大·汉密尔顿。他是“制宪会议”中身材最矮小、智慧最出众的成员之一,在纽约州做律师,力主建立一个更强有力的全国性政府。当时,他年仅三十岁,但已经在美国革命、州议会、大陆会议、安那波利斯会议中声名远扬。独立战争期间,他当过华盛顿总司令的助手,曾在国王学院(今天的哥伦比亚大学)学习,创办了纽约银行——现存的美国最老的银行。他的辩论令人信服,但他不是一位出色的演说家;他太自负、傲慢以至于不受欢迎,但他的能力、创造性和勇敢令人尊重和佩服。
亚历山大·汉密尔顿(Alexander Hamilton,1755年或1757年1月11日-1804年7月12日),美国军人及开国元勋,经济学家,政治哲学家,第一任美国财政部长。(来自维基百科)
“制宪议会”结束之后,汉密尔顿为推动新宪法的批准,召集麦迪逊和杰伊在报纸上发表了一系列文章,后来结集成册,名为《联邦党人文集》,他写得最多,一共写了51篇论文。后来,他当过联邦政府首任财政部长,是联邦党的创始人之一,1795年回到纽约做律师。由于他的反对,约翰·亚当斯在1800年失去了再次当选为总统的机会,他又在杰斐逊和亚伦·伯尔(Aaron Burr)的总统竞选平局中因支持杰斐逊而使后者失去了问鼎总统的机会。虽然他和杰斐逊在观点上势不两立,但他认为杰斐逊这个人有原则,而伯尔这个人没有原则,什么事都干得出来。1802年,副总统伯尔竞选纽约州州长,汉密尔顿再次反对他,导致二人积怨甚深,伯尔提出要与汉密尔顿决斗,1804年7月11日凌晨,二人在哈得逊河岸边决斗,汉密尔顿身受重伤,次日即死亡,年仅四十七岁。巧合的是,他的大儿子菲利浦两年前(1802年)同样因决斗而亡。
据说,当伯尔提出来决斗时,汉密尔顿并不想接受,但是觉得不接受面
据说,当伯尔提出来决斗时,汉密尔顿并不想接受,但是觉得不接受面子上过不去,于是就接受了。但是,关于这个决斗当中谁先开枪一直到现在都有争论,有人说,是汉密尔顿先开枪,但是,他故意打偏了,还有人说,是伯尔先开枪,汉密尔顿故意等到他开枪之后,自己才开枪,然后正好被击中了,反正是很传奇的也很不幸的故事,他非常年轻就去世了。伯尔这个人也很有意思,他当时是副总统,因为这事被起诉了,但最后发现也没什么证据治他的罪,后来,他流亡到国外多年。在那个年代,副总统在位期间居然还可以参加决斗。反正,汉密尔顿死得够冤的。
纽约州另外两位代表的观点与汉密尔顿相左,他们反对强有力的全国性政府。其中一位叫罗伯特·耶茨(Robert Yates),是纽约州最高法院法官,曾是纽约议会议员,担任1777年州宪法起草委员会委员,参加“制宪会议”时差不多五十岁。另外一位叫约翰·兰辛(John Lansing),是一位年轻的律师,曾任州议会议员、阿尔巴尼市长、大陆会议代表。
八、南卡罗来纳州代表
南卡罗来纳州派出了四位代表,任何两位即可代表该州。第一位是约翰·拉特利奇(John Rutledge)。此人在当时是一位卓越的演说家,年近五十岁,当过邦联议会代表、州长和法官,能力出众,智慧大胆。另外两位都姓平克尼(Charles Pinckney和Charles Cotesworth Pinckney),二者是堂兄弟关系,年轻的那位只有二十九岁,是最年轻的代表之一,他聪慧过人,能力不凡;年长的那位四十一岁,参加过独立战争,在牛津大学学习过,当过律师。最后一位是皮尔斯·巴特勒(Pierce Butler),曾在英军中服役,后卖掉家当,定居北美,当过南卡州议会议员、邦联国会代表,参加“制宪会议”时四十三岁。
九、马萨诸塞州代表
马萨诸塞州也派出了四位代表。虽然它任命了五位,但只有四位参加了,并且,任何三位均可代表该州。第一位是埃尔布里奇·格里(Elbridge Gerry),是一位成功的商人,对商业和财政问题感兴趣,也是马州的一位重要政治家,签署《独立宣言》和《邦联条款》,两次出任邦联国会代表,参加“制宪会议”时四十三岁。第二位是赫赫有名的鲁弗斯·金(Rufus King)。此人中等身材,堪称魅力型超级帅哥,毕业于哈佛,是一位出色的演说家、律师、政治家、外交家,出任过大陆会议代表、邦联国会代表。他曾经反对对邦联进行激进的改革,但后来改变主意。他参加“制宪会议”时年仅三十二岁,在“制宪会议”中发挥了重要作用。第三位是纳撒尼尔·戈勒姆(Nathaniel Gorham),曾两次成为邦联国会代表,并曾成为其主席。他当时已经五十岁,能力一般,但备受尊重。最后一位是凯莱布·斯特朗(Caleb Strong),时年四十二岁,可靠但不聪明,是一位备受尊重的人物。
十、康涅狄格州代表
康涅狄格州派出的代表不多,只有三位,但都是出类拔萃的人物,属于精兵强将。首推代表罗杰·谢尔曼(Roger Sherman),他当时已经六十六岁,是“制宪会议”中第二年长者,仅次于富兰克林。此人身材高大,笨拙土气,但能力出众,充满实践智慧,几乎从不失手。他当过制鞋匠、历书制造者、律师、法官、纽黑文市长,也是邦联国会代表,他还是唯一一位签署了《大陆联盟》(Continental Association,1774)、《独立宣言》《邦联条款》以及《美国宪法》四份立国文件的人。他在“制宪会议”上表现十分积极,可谓贡献卓著,对《弗吉尼亚方案》发言次数达160次,仅次于麦迪逊(177次)。
第二位代表是威廉·约翰逊(William Samuel Johnson),是美国最博学的人之一,获得牛津法律博士学位,总是被称为“博士”,他当过律师、法官以及哥伦比亚大学校长,参加“制宪会议”时已六十岁。最后一位是奥利弗·埃尔斯沃思(Oliver Ellsworth),时年四十二岁,是该州最高法院法官,备受尊重,能言善辩,口才一流。
十一、马里兰州代表
马里兰州派出了五位代表,但知名人士都拒绝了参加,导致该代表团成员都很一般。第一位是詹姆斯·麦克亨利(James McHenry),时年三十五岁,是一位外科医生,在独立战争中曾任华盛顿的秘书和顾问,当过州议会议员、邦联国会代表,能力并不出众。其余几位(Daniel of St. Thomas Jenifer、Daniel Carroll、John Francis Mercer、Luther Martin)也都当过邦联国会的代表,其中一位是州司法部长。
十二、新罕布什尔州代表
最后是新罕布什尔州代表团,虽然它任命了四位代表,但只有两位参加了。一位是约翰·兰登(John Langdon),当时不到五十岁,是一位富有的商人,当过州议会议员、州长以及邦联国会代表。另一位叫尼库拉斯·吉尔曼(Nicholas Gilman),参加过独立战争,当过邦联国会代表。
这就是所有参加“制宪会议”的代表,一共十二个代表团,五十五位代表,罗得岛州没有派代表参加。可以看得出来,虽然不是每个代表团都派出了才华出众的人物,但的确聚集了一批杰出的政治家和政治理论家,尤其是麦迪逊、谢尔曼、华盛顿、汉密尔顿等人,难怪他们能够设计出那样一部构思巧妙、切实可行并经得住时间考验的宪法。他们既有一流的政治理论水准,又有丰富的政治实践经验。如果宪法的起草交给一群只会纸上谈兵而没有任何政治经验的人,或者交给一群只有政治经验而政治理论水平低下的人,都不可能制定出既构思精巧又可行有效的宪法来,不可能制定出一部具有生命力的宪法来,不可能制定出一部堪称楷模的宪法来。他们这个群体的政治智慧、德行和品格,在当时甚至在今天的世界上恐怕都难以匹敌,连今天的美国人自己都承认,他们再也不大可能找出这样一群人,通过商议、争论和妥协的方式,制定出这样的一部宪法来。那是一个黄金时代,那个时代恐怕一去不复返了。(作者:王建勋;编辑:张宁;文中小标题和图片系编者所加;图片来自网络。)
作者简介
王建勋,先后毕业于兰州大学、北京大学和(美国)印第安纳大学,获政治学博士学位,现为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研究旨趣主要为宪政理论与古典自由主义传统,译有《美国联邦主义》(上海三联2003年版),编有《大家西学:自治二十讲》(天津人民2008年版),发表学术论文若干,并撰有大量时评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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