诺齐克的哲学启蒙是柏拉图的《理想国》。他曾自述,十五六岁的时候,他手拿这本书在布鲁克林区的大街闲逛,渴望得到大人的注意。他虽然只读了一部分,而且也不大懂,“但却被其深深吸引,并知道内容十分美妙”(The Examined Life, p.303)。 但真正令他投入哲学思考,并决定以此为终身事业的,却是哥伦比亚的哲学教授摩根贝沙(Sidney Morgenbesser)。事缘在一门有关二十世纪社会政治思想的课上,诺齐克提出任何想法,摩根贝沙都可以提出质疑,指出他的观点要么忽视了某些重要分别,要么忽略了其他反对的可能性。诺齐克愈受挑战,愈希望将问题弄清楚,结果他上齐了所有摩根贝沙开的课。后来他戏称,他是“主修摩根贝沙”(major in Morgenbesser)。
1959年毕业后,诺齐克旋即转往普林斯顿大学研究所,师从著名的科学哲学家亨普尔(Carl Hempel),1963年以《个人选择的规范理论》(The Normative Theory of Individual Choice)为论文取得哲学博士学位。在这篇论文中,他主要探讨理性选择的规范条件以及博弈论中的一些问题。诺齐克接受的完全是正统的分析哲学训练,最早关心的是科学哲学中有关科学解释(explanation)的问题。毕业后,他获奖学金往英国牛津留学一年,并先后在普林斯顿、哈佛及洛克菲勒大学(Rockefeller)任教,最后于1969年回到哈佛,以三十之龄,担任哲学系正教授(在这点上,诺齐克和罗尔斯的经历甚为相似。罗尔斯也是在普林斯顿毕业,然后往牛津留学一年[1952]。但诺齐克并没有提及过牛津生活对他的思想有何影响)。而在罗尔斯的鼓励下,他和内格尔(Thomas Nagel)组织了一个小型的伦理及法律哲学学会,每月定期进行学术讨论,出席者包括德沃金(Ronald Dworkin)、沃尔泽(Michael Walzer)、汤姆森(Judith Thomson)等当代著名哲学家(英文全名是“The Society for Ethical and Legal Philosophy”,简称SELF。这个学会的讨论孕育催生了不少重要的道德及政治哲学著作。)年轻的诺齐克在同侪之间,最有名的是他那摧枯拉朽般的分析能力。早在普林斯顿时,他已成为很多访问教授的严峻考验,因为他总能在别人看似密不透风的论证中找到漏洞,锲而不舍地将对方的观点拆解到分崩离析为止。这种不畏权威、追求原创性、认真对待各种可能性及反例的态度,是诺齐克一生研究及教学的最大特点。他不仅待人以严,对于自己著作中论证不足及悬而未解之处,也会在行文中公开承认,并邀请读者继续思考下去。
诺齐克有关社会正义的论证有几个步骤。第一,他首先指出,人作为一个独立的个体,拥有一些基本权利,最根本的是自我拥有权(right of self-ownership)以及免于外人干涉的权利。这些权利构成一种诺齐克所称的道德的“边际约束”(side constraint),禁止任何人用整体利益或其他价值之名,侵犯一个人的权利。权利的至上性构成诺齐克整个理论的基础。但拥有自我,却不表示人自动有权拥有外在世界中本来不属于任何人的自然资源,例如土地。因为资源有限,而每个人总想占有更多的财产。诺齐克于是提出一个有关土地及资源占取的正义原则(the principle of justice in acquisition)。他认为,只要人们满足一个洛克式的附带条件(Lockean proviso),也即在占取时没有令其他人的情况变得更坏,例如留给其他人足够多和同样好的资源,这种占取便是公正的。这是第二个步骤。
紧接着的问题是:一个人如何有权拥有本来属于别人的东西呢?这是有关转让的正义原则(the principle of justice in transfer)的问题。诺齐克的答案很简单:如果最初的占有是正义的,那么在双方同意的情况下,物品的任何转让同样合乎正义。“从一个正义的状态中以正义的步骤产生出的任何东西,它本身便是正义的。”这是第三个步骤。诺齐克指出,除了重复应用这两条原则,没有人有资格可以正当地持有任何物品。但当有人违反这两条原则时,我们则需要一条对不正义占有或转让的修正原则(a principle of rectification of injustice)加以补救。这是最后一个步骤。诺齐克声称,这三条原则已经穷尽了分配正义中的所有问题。
《无政府》的成功,令诺齐克这位寂寂无名的年轻学院哲学家,突然间成为学术界和公众的焦点。1975年该书获得美国国家图书奖,《泰晤士报文学增刊》(The Times Literary Supplement)更将其评为二战后最有影响力的一百本书之一。此书亦成为英美各大学教授当代政治哲学的标准教材,并被译为十多种外国文字(中译本见:罗伯特·诺奇克,《无政府、国家和乌托邦》,姚大志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8)。大名初享,诺齐克似乎有两条路可走。第一,他可以在学院继续完善捍卫自己的理论,回应别人的批评,培养自己的弟子,自成一个学派。第二,他可以介入现实政治,积极鼓吹他的学说,成为日益兴起的新右派运动的精神领袖。出乎所有人的意料,诺齐克选了第三条路。对于同行排山倒海的批评,无论毁誉,他一篇文章也没有回应过。他也选择了远离现实政治,无意成为新右派的理论舵手。他好像在学院中掷了一枚重型炸弹,然后抽身而退,任由别人在其中继续张罗摸索攻击。而他,却转往全新的哲学领域。
诺齐克的下一本书《理性的性质》(The Nature of Rationality)则在1993年出版,此书主要探讨人类理性选择及信仰的性质。诺齐克基本上持一种自然主义的立场,综合理性决定论(decision theory)、生物学、心理学及心灵哲学等各学科知识,主张人类这种独特的能力为人类社会长期进化的结果。这本书得到哲学界普遍的肯定和重视。
我这里只集中介绍一下他在伦理学上的新观点。诺齐克认为,从生物进化论的观点来看,伦理规范的起源和基本功能是使人们互利的合作得以顺利进行。道德的根本作用是协调(coordination)。而道德之所以具普遍性,乃因为人们透过协调合作,从而共同得益的可能性是普遍存在的。但道德的具体内容,则要视乎个别社会互利合作的机会及条件而定。尽管如此,诺齐克还是提出了一条普遍性的伦理学核心原则:“它使得基于互利的最广泛的自愿合作成为强制性的;而且只有此是强制性的(mandatory)。”这条原则有两层意思。一方面它鼓励任何促进人们自愿合作的次原则,另一方面它禁止任何非自愿性的合作。例如如果某一方参与合作的所得,反低于合作之前的所得,任何人便不可以强迫他们进行合作。诺齐克继而指出,这条原则体现的是一种尊重的伦理(the ethics of respect),它要求人们尊重别人的生命及自主性,禁止谋杀及奴役他人,不得干预一个人的自由选择等。
诺齐克对此衷心折服,并特别称此为一种“体现的方法”(method of embodiment)。我觉得,诺齐克一生治学,正正深受这种精神影响。他对知识纯真的追求及对学术的真诚,他对生命的认真反省及面对死亡的乐观坦然,均体现了他自己所说的,哲学活动不应仅仅是外在的思辨论证,而应和生命融为一体,成为一种生活方式。诺齐克常常说,他的哲学思考是一种探索(exploration),而不是一种证明。探索总是向外敞开,充满各种可能性及冒险的乐趣。正如篇首的引文所说的一样,诺齐克的一生,是苏格拉底式的探索的一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