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為孟晚舟案引起全球矚目,有關「引渡法」也成為關注焦點,律師分析,「引渡」在美國法律中,指的是將在美國領土外的罪犯和嫌犯,通過外國政府移交至美國政府進行審判或接受懲罰的司法行為,而 引渡通常是一個漫長且復雜的程序。
律師王志東表示,美國的引渡法較為復雜,通常情況下,需要有三個前提「申請國和被申請國之間有引渡條約」、「被申請人所犯的罪行是可引渡的罪行」、「符合罪名特定和雙重犯罪的引渡原則」同時存在。
第一,申請國和被申請國之間有引渡條約,美國目前與超過100個國家簽訂了雙邊引渡條約,這些條約大多數是刑事引渡條約。對於任何引渡請求,司法官員必須確定在當前的引渡條約中有足夠的證據證明適用於該條約。
第二,被申請人所犯的罪行是可引渡的罪行,可引渡罪行通常指的是包含在引渡條約中所列出的罪行,確定罪行是否屬於可引渡範圍的兩種方法,首先「比較所指控的罪行與引渡條約中所列出的罪行是否完全一致」,如一致,即可執行引渡;第二種方法則是看所指控行為是否構成引渡條約中的其他犯罪,如果僅是懷疑,不能成為引渡的條件。
第三,符合「罪名特定」和「雙重犯罪」的引渡原則,罪名特定原則指的被申請人只能依據被引渡時的罪名參與審判;第二個雙重犯罪,指被申請人所犯罪行,在申請國和被申請國的司法均認同是重罪,且都需受到刑罰。
王志東說,雙重犯罪原則是目前國際引渡中的主要原則,它不要求所指控的罪行在兩個國家的刑事法律中完全一致,但要求所指控的犯罪在兩個國家中都是嚴重的犯罪行為,美國目前所簽署的引渡條約大多數遵循雙重犯罪原則。
王志東表示,被申請人要引渡到美國需經過五個步驟,一,聯邦或州檢察官向國務院國際事務辦公室提出引渡申請;二,國際事務辦公室審核引渡申請;三,將審核通過的申請提交美國國務院;四,由外交通道將引渡申請遞交到被申請國;五,等待被申請國對引渡申請的決定。
被申請人可以從幾個方面去抗拒引渡申請,首先可依申請國與被申請國沒有引渡條約進行反駁;其次,被申請人可以證明犯罪行為屬於可不予引渡的罪行而拒絕引渡。
再則被申請人可依據政治原因進行辯護,一般情況下政治犯被視為不可引渡,同時如果申請國申請引渡的原因若是基於政治立場、政治動機等,可不予引渡。
他說,被申請引渡者還可依據權利保護來反駁,例如被申請人可提出在申請國的合法權利甚至人權可能遭受侵犯而拒絕引渡。